规章制度

珠海市港口行业行规行约

发布时间:2012-7-13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科学管理、建立自律机制和推进诚信建设,特制定本行规行约。

    第一条 凡加入本协会的各会员单位须认同并遵守此行规行约,接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和市港口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,执行协会的有关决议,努力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。

    第二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,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保护港口企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和谐发展,各港口企业都要遵照执行《港口法》和港口各项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许可。

    第三条 协会的民主选举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监事会(或监事)等制度在协会《章程》中都有明确规定;为规范协会经费的使用,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,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;为规范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,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会的基本信息、开展活动的情况、业务活动、财务状况、组织出国等涉外活动,在规定的时间内,按要求以备案的方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。

    第四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及时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。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,可书面报协会,由协会调研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,以妥善解决。

第五条 为了提高港口行业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,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,在港口行业中提倡“诚信、守法、安全、服务”为主题的“信得过港口企业”理念,作为港口行业的行为准则。

    第六条 各港口企业必须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观念,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,防止重、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    第七条 各港口企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,不从事非法经营行为,不超越经营范围,不参与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,不参与其它非法活动,维护社会稳定。

    第八条 各港口企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。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,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;积极协助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港口行业领域商业贿赂案件。

    第九条 本行规行约经2008年8月29日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执行。